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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001年8月,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国家开始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考试均设2个科目,具体是: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科试卷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四) 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区直为5月中旬(盟市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注册管理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新闻出版总署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
出版报考类别、级别、专业、科目代码 报考类别:07 级别: 3、中级 4、初级 科目代码:1、出版理论基础知识 2、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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